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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归博士落户上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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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落户上海的条件:
1. (境)外高校学习取得博士学位,累计在外学习时刻一般不少于1年;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育等性质的结业生,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
2. 内“双一流”建造高校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中心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育单位参照“双一流”建造高校履行),并在国(境)外高校学习取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内非“双一流”建造高校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取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学习取得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
3. 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取得学士学位。
4. 国内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历后,赴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修、做访问学者等满1年。
5. 不契合第2、3项条件,但在国(境)外高校学习取得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
人才引入落户上海的条件:
1.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有学位证);
2. 用人单位应与引入落户的人才签订劳动聘任)合同并在沪依法交纳社会保险费;
3. 引入人才一般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4. 关于特别优异或许特别紧缺急需的,可适当放宽年限要求。
5. 引入人才作业地址一般应在上海。
法律依据: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第四条
激励条件
(一)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国际知名科研机构等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在世界500强知名企业、跨国公司等担任高级管理、技术、科研职务,或者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留学人员,以及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等,全职来本市工作后可直接申办落户。
(二)纳入“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的用人单位,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等用人单位引进的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获得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等紧缺急需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全职来本市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
(三)拥有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来本市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负责人、团队核心成员(一般累计不超过3人),企业正常运营、招用至少1名员工(不含企业负责人本人),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留学人员企业负责人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
海归上海落户条件
海归上海落户条件:
1. 毕业于世界排名前50名院校的留学生,取消社保缴费基数和缴费时间要求,全职去上海工作后可直接申办落户。
2. 毕业于世界排名51-100名院校的留学生,取消社保缴费基数要求,全职去上海工作并缴纳社保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
海外留学生落户上海最高学历至少是本科学历及以上,根据留学生学历的不同,对留学生回国后的国外学习时间的差别也很大。
国外博士:国外学习至少满一年(360天),联合培养可以180天。
国外硕士:国外学习至少待满半年(180天)。
外国本科:要呆满两年(720天)。
进修、访问学者:仍需呆满1年(360天)。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留学回国人员安置登记表》一份(附一张二寸证件照)。
2.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庆芦件。
3.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位(历)认证书原件。
4.国外学位(历)证书复印件。
5.属于进修人员的须提供国外进修证明(附推荐机构的翻译件)、国内本科以上学历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资格证书。
6.出国留学前国内最高学历(位)证书复印件;属肄业的须提交肄业或退学证明复印件;留学期间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动(聘用)合团逗同的需附相关辞职证明。
7.本人护照内所有签证及出入境记录;属在香港地区学习的须附香港居民身份证。
8.系家庭户口须提交户口本和身份证(出国前系农业户口的须在原籍办理“农转非”后申请);系集体户口须提交户籍证明和身份证;留学期间已注销户籍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三条 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留学回国人员获得的学历学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
在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参照“双一流”建设高校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内非“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
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学士学位。
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赴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修、做访问学者等满1年。
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但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
本款第2、3项所指国(境)外学士学位,不含国内大专起点本科、有关国家高等教育文凭(HND)、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本科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硕士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学历学位和国(境)外塌差卖学位。
本款第5项所指国(境)外学士学位如为最高学位的,不含国内大专起点本科、有关国家高等教育文凭(HND)、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本科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如最高学位为硕士的,国(境)外学士学位可不受前述限制,硕士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
被国(境)外高校录取后如在国内校区或分校有就读经历的,累计在外学习时间和获得的学分一般不少于总学习时间和总学分的50%;被国(境)外高校录取后如利用暑期等在国内通过非学历教育获得学分的,累计在外获得的学分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80%。
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以国家公布的名单为准。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参考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Times Higher Education)、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U.S. News & World Report)、QS世界大学排名(Quacquarelli Symond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上海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Shanghai Ranking’s Academic Ranking of World Universities)发布的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名单,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后发布的为准。
留学人员在国(境)外学习获得学位的院校以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中载明的颁发该学位证书的院校名称为准。
2.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留学人员应在回国后2年内来本市并持续在本市工作,与本市相关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符合下述第四条第一款条件的除外)。
符合本条第一款前4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符合本条第一款第5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5倍,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过渡期内每年的缴费基数以官方对外公布的数字为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期限及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原则上由系统自动比对;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缴费单位与签订合同单位不一致的、委托非实际用人单位等第三方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予认可。
留学回国人员应为单位紧缺急需并发挥重要作用、需长期使用的人才,与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合同有效期在2年及以上,且自网上受理之日起有效期在3个月及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派遣人员原则上不属于申办范围。
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
无刑事犯罪记录等不宜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的情形。
海归博士落户上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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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归博士在上海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满6个月,且工资符合上海平均水平,即可申请落户。
2. 持有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博士学位的人员,无需满足社保和个税条件,可以直接申请在上海落户。
3. 根据《留学人员回国办理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以下留学生类别,在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满6个月,并满足上海平均工资要求后,可申请落户:
- 本科境外学习时间要求从1年提高至2年;
- 硕士境外学习时间不低于半年。
4. 第一类留学生包括:
- (1)获得国(境)外高校博士学位,境外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1年;
- (2)参与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项目并获得博士学位,境外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180天。
注:持有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博士学位的人员,即使未满足社保和个税条件,也可以直接申请在上海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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