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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中提到的营利性活动是哪些?
关于“营利性活动”的含义或界定主要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是公务员参与的活动或参加的组织所从事的活动是以营利性为目的的。
二是参加的活动或参加的组织的收入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公务员法》禁止公务员兼任一切营利性组织的职务,但是并不禁止公务员一切经济行为,而是严格限制公务员参与经营活动。
比如,公务员可以依照规定在
证券市场
上进行申购、购买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活动,但是不准其参与上市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等。
扩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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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
民族团结
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
国家秘密
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
职业道德
、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酒泉官方解释《公务员法》关于“营利性活动”的定义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西安市学校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未央区学校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学校教职工请假制度,规范教职工请假行为,落实教职工在请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根据国办发[93]85号、陕工改发[94]1号和《西安市学校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未央区学校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第二章 请假类别及休假时限
第二条 事假:教职工因事必须请假时,可请事假。
第三条 婚假:教职工本人结婚,给假7天。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往返路程假。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另加20天,婚假一般应在寒暑假。
第四条 产假:女教职工产假为90天。难产者增加15天;24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胎者,增加1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另加30天。
女教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者,给假15-30天;满4个月流产者给假42天。
第五条 哺乳假:符合《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教职工,学校工作岗位又能离开者,可由本人申请,学校同意,报教育局批准,在其产假满后给予一年的婴儿哺乳假。
第六条 丧假:教职工的亲属(指父母、养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的给假7天。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往返路程假。
第七条 探亲假:凡工作满1年的教职工,与父亲、母亲和配偶都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1、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者,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
3、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者,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
4、教职工配偶公派出国留学,且出国前确定的留学年限在3年以上并在国外学习期限已达一年以上,教职工可申请出国探亲,假期一般为3个月,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内休假,不足者予以补差。
第八条 私事出境假:凡归侨、侨眷教职工因私事需出境时,须经学校同意后报上级教育局批准,方可办理出境手续。
1、凡申请去港澳的教职工从取得当地公安部门批准之日起,给假3个月(往返路途所需时间在内,下同);
2、申请出国者从取得护照签证之日起,给假6个月。
3、教职工获准出境后,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续假时,应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时限为去港澳的教职工不得超过1个月,出国的教职工不得超过3个月。
第九条 病假;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请病假。
以上所有假别如遇寒暑假、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则 寒暑假、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时间应计算在所休假期时间 之内。
第三章 假期待遇
第十条 事假待遇:教职工事假每学期累计超过7天 的,从第8天开始,每超过一天扣发本人当月日均工资。7天以内者扣发事假期间的课时津贴。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者,年终考核时不予考核(以年度计算)。
第十一条 婚假待遇:在批准的婚假和往返路程假期 间,发给全工资。
第十二条 产假待遇:产假期间发给全工资。
第十三条 哺乳假待遇:假期发给本人工资(职务工资+10%)的60%,不发津贴。假期不得从事有报酬的社会劳动,本年度不予考核。
第十四条 丧假待遇:丧假和往返路程假期间发给全工资。
第十五条 探亲待遇:
1、国内探亲的教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和往返路程期 间发给全工资
2、出国探亲的教职工,探亲假期间发给全工资。
第十六条 私事出境假待遇:
1、归侨、侨眷教职工凡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扣发课时津贴。
2、归侨、侨眷教职工申请出境被批准后,要求辞职的,参照《西安市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病假待遇:
1、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 病假在2个月以内者,扣发课时津贴。
(2) 病假超过2个月但不超过6个月者,从第3个月起发给病假工资。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职务工资十10%)的90%,扣发课时津贴;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只扣发课时津贴。
(3) 病假超过6个月至医疗期满或医疗期内医疗终结者,从第7个月起发给病假工资。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 发给本人职务工资和10%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职务工资和10%工资的80%,不发津贴。
(4) 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者,年终不予考核,且当年工教龄不能连续计算。
(5) 曾获得西安市及其以上劳动模范或部队军以上 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称号,并一直保留荣誉的,其病假期 间发给本人全工资。
2、医疗期待遇:
(1) 医疗期是指教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时限。
(2) 教职工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 际工作年限,给予3至12个月的医疗期: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为3个月: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6个月;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为9个月;工作年限满20年及其以上的为12个月。
(3) 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计算病休时 间;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计算病休时间;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计算病休时间;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计算病休时间。
(4) 教职工的停工治疗时间应在其享受的医疗期相 应的计算时间内累加,停工治疗时间达到本人相应的医疗 期的,为医疗期满;在规定的计算时间内,停工治疗时间,未达到医疗期时限的,为医疗期未满。
(5) 教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致残,医疗期满以及医疗期内医疗终结,可按照隶属关系由市或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并评定残疾等级。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如能坚持正常工作,学校可安排其适当工作(试工期2个月),享受相应的 岗位工资待遇;如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学校可劝其辞职,不听劝告者,学校可报经上级教育局批准后按辞退处理。
(6) 教职工从医疗期满或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之日起10日(与寒暑假无关,下同)内应向学校书面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学校应于接到申请15日内将其鉴定材料上报鉴定机构。教职工在等待鉴定结论期间,仍按医疗期对待,享受病假工资。
(7) 教职工鉴定评残所需费用,一般应由本人承担 (因工致残的除外)。无正当理由拒绝鉴定评残者,学校可报教育局批准后,按辞退处理。
第十八条 旷工处理: 教职工擅自离职或无正当理由 逾期不归(包括虽续假而未经批准)或因其他情况按旷工论处的,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按自动离职处理。连续旷工不超过15天或一年内旷工累计不超 过30天者,每旷工一天,扣发本人二天当月日均工资。
第四章 批假权限
第十九条 校长请假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二十条 副校长和中层领导请假由校长批准;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请假2天以内由部门主管领导批准;2天以上5天以内由分管副校长批准;5天以上由校长批准。事假累计超过3周,报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1、教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每月出示有关医院诊断证明,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应报教育局备案。2、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及时上报教育局。
第五章 请假手续
第二十三条 凡需请假者须写出书面申请连同有关证明,经有关领导(单位)批准,并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后方可离校.因突发事件本人不能亲自请假者,应委托他人代替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可随时查阅病假者的病历、检查等有关证明,到医院了解情况,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已休假的天数,按旷工论处,并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材料站、勤俭公司可参照此文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教育局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中的全工资指:职务工资、 10%、津贴。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我局转发西安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学校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教发(1994)47号]同时废止。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公务员家属投资入股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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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五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具体意见》的通知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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