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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留学生活打工请假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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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留学生活打工请假须知。在美国留学生活中很多同学都会通过打工来缓解自己的经济压力,但是在美国留学生活中打工,必需了解和遵守美国政府有关外国留学生打工的法律规定。下面就具体了解下美国留学生活打工请假须知。
【美国留学生活打工请假须知】
如果违法打工被发现,不仅自己的合法学生身份自动失效,其配偶和小孩的签证也全会跟着失效,都会被移民局解递处境。因此,无论经济如何困难,在打工之前一定要先办好工作许可。很多人会问在中国请假和在美国请假有哪些不同之处呢-现在来看看一位经历者的自述吧。
几年前我刚到美国的时候,没有什么特殊的技能,费了好大劲儿才找了个酒店前台接待的工作。这家酒店常有来自中国的客人入住,每月2000美元的薪水让我很知足。
干了两个月,我对业务已经比较熟悉了。一天早上,我感觉头有点儿疼,嗓子也不舒服,可能是感冒了。本来想向经理请假,可转念一想,我的工作刚有点儿起色,这点儿小病就请假,经理肯定不乐意。于是,我吃了点儿感冒药,按时上班,才站了一个多小时就觉得头疼得厉害,昏昏欲睡。经理来巡视时,发现我的精神状态不对,就问我是不是生病了。我说可能是感冒发烧,她立刻派了车把我送到医院,还叮嘱我看完病就回家休息,病好了再来上班。
同事们知道了这件事后,对我的做法很不理解,甚至说我“脑袋进水了”。
后来我才知道,这家酒店的员工,每人每年都享有天数不等的带薪病假。请假的程序很简单:病假在3天以内的,只要打电话给上司,说因病不能去上班就行了,至于哪里不舒服,没有必要告诉上司。病假在3天以上的,需要医生开具病假单,病假单上也不会写病因,因为在美国,健康问题属于个人隐私,医生不能随便透露你的病情。
两个月后,我们这个城市闹流感,酒店很快发了通知,通知上说,如果哪位员工得了感冒,一定要去看病,治疗和恢复可以先用今年的病假,如果不够用,可以用明年的病假,如果还不够,可以继续休息至少一个月。不过,在超出病假休息的这段时间里,酒店只支付一半薪水。
在美国留学生活中打工一定要遵守法规,在美国人看来,健康是最值得珍惜的。因此,美国人不提倡带病坚持工作,带病上班会被认为是愚蠢的行为——一个人如果对自己的健康都不重视,还能指望他做什么。
西安市学校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未央区学校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学校教职工请假制度,规范教职工请假行为,落实教职工在请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根据国办发[93]85号、陕工改发[94]1号和《西安市学校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未央区学校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第二章 请假类别及休假时限
第二条 事假:教职工因事必须请假时,可请事假。
第三条 婚假:教职工本人结婚,给假7天。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往返路程假。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另加20天,婚假一般应在寒暑假。
第四条 产假:女教职工产假为90天。难产者增加15天;24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胎者,增加1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另加30天。
女教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者,给假15-30天;满4个月流产者给假42天。
第五条 哺乳假:符合《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教职工,学校工作岗位又能离开者,可由本人申请,学校同意,报教育局批准,在其产假满后给予一年的婴儿哺乳假。
第六条 丧假:教职工的亲属(指父母、养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的给假7天。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往返路程假。
第七条 探亲假:凡工作满1年的教职工,与父亲、母亲和配偶都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1、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者,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
3、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者,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
4、教职工配偶公派出国留学,且出国前确定的留学年限在3年以上并在国外学习期限已达一年以上,教职工可申请出国探亲,假期一般为3个月,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内休假,不足者予以补差。
第八条 私事出境假:凡归侨、侨眷教职工因私事需出境时,须经学校同意后报上级教育局批准,方可办理出境手续。
1、凡申请去港澳的教职工从取得当地公安部门批准之日起,给假3个月(往返路途所需时间在内,下同);
2、申请出国者从取得护照签证之日起,给假6个月。
3、教职工获准出境后,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续假时,应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时限为去港澳的教职工不得超过1个月,出国的教职工不得超过3个月。
第九条 病假;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请病假。
以上所有假别如遇寒暑假、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则 寒暑假、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时间应计算在所休假期时间 之内。
第三章 假期待遇
第十条 事假待遇:教职工事假每学期累计超过7天 的,从第8天开始,每超过一天扣发本人当月日均工资。7天以内者扣发事假期间的课时津贴。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者,年终考核时不予考核(以年度计算)。
第十一条 婚假待遇:在批准的婚假和往返路程假期 间,发给全工资。
第十二条 产假待遇:产假期间发给全工资。
第十三条 哺乳假待遇:假期发给本人工资(职务工资+10%)的60%,不发津贴。假期不得从事有报酬的社会劳动,本年度不予考核。
第十四条 丧假待遇:丧假和往返路程假期间发给全工资。
第十五条 探亲待遇:
1、国内探亲的教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和往返路程期 间发给全工资
2、出国探亲的教职工,探亲假期间发给全工资。
第十六条 私事出境假待遇:
1、归侨、侨眷教职工凡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扣发课时津贴。
2、归侨、侨眷教职工申请出境被批准后,要求辞职的,参照《西安市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病假待遇:
1、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 病假在2个月以内者,扣发课时津贴。
(2) 病假超过2个月但不超过6个月者,从第3个月起发给病假工资。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职务工资十10%)的90%,扣发课时津贴;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只扣发课时津贴。
(3) 病假超过6个月至医疗期满或医疗期内医疗终结者,从第7个月起发给病假工资。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 发给本人职务工资和10%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职务工资和10%工资的80%,不发津贴。
(4) 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者,年终不予考核,且当年工教龄不能连续计算。
(5) 曾获得西安市及其以上劳动模范或部队军以上 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称号,并一直保留荣誉的,其病假期 间发给本人全工资。
2、医疗期待遇:
(1) 医疗期是指教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时限。
(2) 教职工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 际工作年限,给予3至12个月的医疗期: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为3个月: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6个月;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为9个月;工作年限满20年及其以上的为12个月。
(3) 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计算病休时 间;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计算病休时间;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计算病休时间;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计算病休时间。
(4) 教职工的停工治疗时间应在其享受的医疗期相 应的计算时间内累加,停工治疗时间达到本人相应的医疗 期的,为医疗期满;在规定的计算时间内,停工治疗时间,未达到医疗期时限的,为医疗期未满。
(5) 教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致残,医疗期满以及医疗期内医疗终结,可按照隶属关系由市或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并评定残疾等级。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如能坚持正常工作,学校可安排其适当工作(试工期2个月),享受相应的 岗位工资待遇;如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学校可劝其辞职,不听劝告者,学校可报经上级教育局批准后按辞退处理。
(6) 教职工从医疗期满或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之日起10日(与寒暑假无关,下同)内应向学校书面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学校应于接到申请15日内将其鉴定材料上报鉴定机构。教职工在等待鉴定结论期间,仍按医疗期对待,享受病假工资。
(7) 教职工鉴定评残所需费用,一般应由本人承担 (因工致残的除外)。无正当理由拒绝鉴定评残者,学校可报教育局批准后,按辞退处理。
第十八条 旷工处理: 教职工擅自离职或无正当理由 逾期不归(包括虽续假而未经批准)或因其他情况按旷工论处的,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按自动离职处理。连续旷工不超过15天或一年内旷工累计不超 过30天者,每旷工一天,扣发本人二天当月日均工资。
第四章 批假权限
第十九条 校长请假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二十条 副校长和中层领导请假由校长批准;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请假2天以内由部门主管领导批准;2天以上5天以内由分管副校长批准;5天以上由校长批准。事假累计超过3周,报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1、教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每月出示有关医院诊断证明,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应报教育局备案。2、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及时上报教育局。
第五章 请假手续
第二十三条 凡需请假者须写出书面申请连同有关证明,经有关领导(单位)批准,并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后方可离校.因突发事件本人不能亲自请假者,应委托他人代替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可随时查阅病假者的病历、检查等有关证明,到医院了解情况,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已休假的天数,按旷工论处,并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材料站、勤俭公司可参照此文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教育局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中的全工资指:职务工资、 10%、津贴。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我局转发西安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学校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教发(1994)47号]同时废止。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清政府对在日留学生请假回国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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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07年9月10日,清政府制定了一套关于管理在日本留学人员的规定。此规则于9月16日获得学部的正式批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共包含十条详细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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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请假:
在学堂的暑假期间,留学生若需回国,被视为普通请假。然而,海陆军学生有例外,他们的请假规定不适用这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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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期间请假:
学生在暑假期间可以请假回国,假期期限依据各自学校的安排。但需注意,海陆军学生的假期规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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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请假:
当学生遇到父母死亡或病重的情况,可以申请特别请假回国。具体的请假时间将根据路程远近,由留学生监督处酌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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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手续:
在请假期间若有未完成的事宜,学生必须向本籍地方官员或者负责学务的官员报告,并通过印文或电报形式通知留学生监督处。
这套规则旨在规范留学生的行为,确保他们在异国他乡的学习与家庭责任之间取得平衡,同时也确保了对特殊情况的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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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1905年12月6日,清政府设立学部,科举制度结束。1898年,康有为在《请开学校折》中建议清政府设立学部,统一管理全国教育。1905年,政务处又奏请清廷“行设立学部”,以统辖各省学堂,使全国学制划一整齐。同年12月6日,清政府决定设立学部,调任荣庆为学部尚书,由熙瑛补授左侍郎,严修署理右侍郎,协助尚书工作。学部一级共设官11人,学部之下设5司12科。学部成立后,各省改“学政”为“提学使司”,府、州、县设立“劝学所”,以作为地方教育的行政机关。清朝设立学部,标志我国历史上延续1000多年的科举制度结束和近代教育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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