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留学攻略 > 正文

出国留学生如何办理居住证 申办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和来京落户须知

2023-10-13 19:19:07 | 手快留学网

留学攻略是很多朋友有关注的类型,那么出国留学生如何办理居住证 申办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和来京落户须知,手快留学网为大家带来了相关文章,希望给大家提供参考。

出国留学生如何办理居住证 申办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和来京落户须知

申办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和来京落户须知

一、单位立户
1、单位立户程序

(1)自2006年1月起,留学人员所在工作单位负责人事的管理人员,须在本单位所聘留学人员第一次申办《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或留学人员来京落户前,到北京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办理“单位立户”手续;

(2)办理“单位立户”手续之后,所接收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本人可直接向北京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申办《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及相关手续。

2、单位条件

北京市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和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中央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式聘用或已来京创办企业,并已完成注册登记手续的企业。

3、单位立户所需材料

(1)填写《留学人员聘用单位立户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2)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留学人员申办《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

1、留学人员条件

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一年以上,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在国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国外毕业研究生学历;

(2)出国前已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国内已获博士学位,出国后进行博士后研究或进修。

2、《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申办程序

(1)、用户注册:登录“北京人事人才信息网”( www.bjp.gov.cn ),进入“留学人员引进信息管理系统”,点击“留学人员办理工作居住证及人才引进用户注册”,完成用户注册并提交;

(2)、网上申请:注册成功后,进行“用户登录”。“用户登录”完成后,依次点击“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办理”、“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申请”和“现在申请”,按有关要求详细、如实填报有关资料(包括本人信息、随带家属信息等并上传本人照片)。填报完所有的信息后,点击“提交”按钮;

(3)、网上打印:提交成功后,点击“打印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申请表”按钮,打印出《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审批表》;点击“打印单位证明表”按钮,打印出《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单位证明书》;

(4)、单位盖章:由所在工作单位填写《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单位证明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5)、材料复核:在提交成功后两周内,本人持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到北京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地址:本市海淀区莲花苑3号楼一层大厅)进行复核;

(6)、领取证书:被批准者可在网上查寻办理情况。被批准者可在批准日期2个工作日后到北京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领取《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未被批准者可按网上审批意见补充材料。申请者也可提前委托北京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特快专递《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

3、申办《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所需材料

(1)中国护照和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已加入外籍的,应提供外国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其中加入外籍且更名的留学人员,还需提供更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含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属于进修人员的,应出具国内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与国外进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出国进行博士后研究(进修)的,应出具国内博士学位证书和国外博士后研究(进修)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聘用单位出具的《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单位证明书》原件及聘用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一份;

(4)《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审批表》一份;

(5)填写《北京市回国留学人才登记表》一份;

(6)本人近期1张1寸照
片;

(7)其它相关证明。

三、留学人员申办北京市户口

1、申办北京市户口程序

留学人员本人持规定的材料到北京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申办北京市户口,并填写《引进留学人员审批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经北京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审核,对符合引进规定条件的留学人员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人事局对符合引进条件的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批后,将批件返回北京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

留学人员可先申办《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也可同时申办《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和北京市户口。

2、留学人员条件

见留学人员申办《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条件。

3、申办北京市户口所需材料

(1)中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2)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3)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及成绩单和前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属于进修人员的,出具国内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国外进修证明和前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国内博士学历、学位证书和国外博士后研究或进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4)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5)《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单位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留学人员原行政隶属单位出具的同意调出证明或其它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外地户口或户口注销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内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出生地、身份证号码和注销原因等)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8)留学人员档案存放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9)《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配偶随迁的,应填写一式四份);

(10)留学人员配偶随迁,需提供《结婚证》;子女须随母随迁,需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出生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11)近期同版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12)其它相关证明。

出国留学生如何办理居住证 申办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和来京落户须知

外籍人员办理居住证

法律主观:

外地人办理 居住证 的手续: 1、带上当事人的 身份证 、与用人单位签订的 劳动合同 、房屋租住合同等资料及证件; 2、去居住地的辖区派出所,按要求填写《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表》、如果有未成年子女随同的,还需要同时填写《随同的未满16周岁人员情况》表、填写《居住证信息登记表》或者《临时居住证信息登记表》(以上两表,名称可能略有差别); 3、填写完上述资料后,在派出所采集好人相信息,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按时领取即可。 【法律条文】: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 房屋租赁合同 、 房屋产权证 明文件、 购房合同 或者 房屋出租 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就业证明 包括工商 营业执照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 劳动关系 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 监护人 、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法律客观: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 房屋租赁合同 、 房屋产权证 明文件、 购房合同 或者 房屋出租 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就业证明 包括工商 营业执照 、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出具的 劳动关系 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 监护人 、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手快留学网

出国留学生如何办理居住证 申办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和来京落户须知

海外留学人员如何办理上海市居住证

有相关政策的、要看你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条件。
补充说明: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落实《上海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行动纲要》,不断优化留学人员来沪工作和创业的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留学人员,包括入外籍以及从港澳台地区出国留学的留学人员。
第三条 市人事局是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市引进留学人员的政策、规划,对引进留学人员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对有关工作进行效益评估等。
市科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外资委、市质量技监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信息委、市医保局、市人口计生委、上海海关、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留学人员联谊会以及留学人员用人单位等要加强对留学人员思想政治、道德建设等方面的教育,使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同时,要关心留学人员的工作和生活,为留学人员在上海工作和创业提供便利。
第五条 “上海市协调海外人才工作联席会议”由本市相关单位组成,主要解决留学人员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

第二章 留学人员所符条件和为本市服务的方式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为:
(一)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学士(含)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含)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第七条 本市重点引进战略产业和重点项目急需的高层次留学人员。本规定所称的高层次留学人员除符合第六条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国际学术技术界享有一定声望,为某一领域的开拓人、奠基人或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的著名科学家;
(二)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三)在世界知名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专家,或在著名跨国公司、金融机构担任高级技术职务,在知名律师(会计、咨询)事务所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在国(境)外政府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著名非政府机构中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的专家、学者;
(五)学术造诣高深,对某一专业或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在国际著名的学术刊物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得过有国际影响的学术奖励,其成果处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的专家、学者;
(六)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具有比较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七)拥有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
(八)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急需的特殊人才。
第八条 鼓励留学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方式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一)在国家机关担任国家公务员、顾问或咨询、技术专家;
(二)以技术入股或投资的形式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三)担任国有企业法人代表;
(四)在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文化艺术院团、新闻媒体、金融机构、重点(开放)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受聘担任或兼任专业技术职务、中高级管理职务、顾问或名誉职务;
(五)投资开办教育、医疗机构或建筑设计、律师、会计、咨询等服务机构;
(六)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设备和资金等条件,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类企业等进行合作研究或建立合作研究开发基地;
(七)担任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的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
(八)来本市讲学或进行学术、文化艺术等方面的交流;
(九)在境外开展接受委托科研项目的研发活动,或将境外科研项目委托本市有关研究单位、团体进行研发;
(十)依托境外的科研、教育、培训机构,与有关单位合作或接受委托,为用人单位培养人才;
(十一)在本市注册中介机构为本市引进外资、技术、项目等提供中介服务,联系外国专家来本市举办各种学术技术交流活动,联系国外学术技术团体开展科技经济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境外从事为本市产品开拓国际市场推介营销等中介服务;
(十二)应聘在本市单位驻境外机构工作;
(十三)以其它方式为本市服务。

第三章 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

第九条 市人事局为留学人员创办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提供资格认定等相关服务,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外资委、市质量技监局、上海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等部门提供集中服务,方便留学人员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 市人事局可先受理留学人员委托国内亲友代为申请创办留学人员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认定,后由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以便利留学人员来上海投资创办企业。
第十一条 本市设立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享受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孵化机构的优惠政策,并可引进和建立若干专业化风险资金或创业资金。
第十二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建立为留学人员提供创业资本支持和融资担保的种子资金和担保资金,为园区内企业在吸引国际创业投资和争取上市等方面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 各留学人员创业园区为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时在企业注册、土地使用、税务、商检、进出口代理、商务、公用事业、劳动人事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务,减化手续,减少环节,并为注册在园区内的留学人员企业提供场租、资金扶持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同时,协助留学人员按程序申报本市各类政府资助项目。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的扶持力度,积极支持创办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关心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要建立留学人员创业园区高新技术项目的评估机制,选择技术含量高的企业进入创业园区,使其真正成为留学人员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和创新科研成果转化的基地。
第十五条 市人事局要会同各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加强指导、扶持和管理。市人事局要定期对留学人员创业园区进行考察评估。

第四章 相关待遇

第十六条 来本市工作或创业的留学人员可依照本市有关规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其中,入外籍的留学人员可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
第十七条 本市鼓励各区县政府创办留学人员子女班,关心留学人员子女的入学升学。持有效《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留学人员子女在学龄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与本市市民享受同等待遇。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并在国内语言文字适应期(3年)内参加本市初中升高中考试的,可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持《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留学人员子女在本市获得高中毕业文凭的,可报考本市市属高校。
第十八条 持《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入外籍留学人员,需多次出入境的,本市公安部门根据其所持《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有效期限,予以办理多次出入境签证手续。留学人员所在单位应协助留学人员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入外籍留学人员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后,可免办其他就业许可。
第二十条 持《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留学人员在上海工作期间,可按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考试、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登记。
第二十一条 来沪定居工作或创业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其本人、随归的配偶、子女或国内随调、随迁的配偶以及其16周岁以下或在普通中学就读的子女,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向市人事局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
第二十二条 本市设立专项资金,多渠道筹措经费,用于高层次留学人员来上海创业、工作、短期讲学的资金资助和有关补贴。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科委、市信息委等部门制定。经费的筹措,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各区县政府可以相应设立必要的专项经费,支持高层次留学人员来沪创业和工作等。
第二十三条 本市各单位要关心高层次留学人员配偶的择业,同等条件下应给予优先录用。
第二十四条 本市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境内外风险投资基金、民间资本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立留学人员风险投资基金,为留学人员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等。
第二十五条 从事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留学人员在上海取得的工薪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
第二十六条 留学人员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考本市国家公务员职位。市人事局可结合留学人员的特点,根据政府机关的需求,组织符合规定的留学人员参加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录用为国家公务员。
第二十七条 入外籍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或创业,取得《上海市居住证》B证后,可按本市规定申请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八条 本市鼓励有条件的医院与境内外保险公司开展商业医疗保险的合作,方便留学人员在沪就医。
第二十九条 来沪定居工作或创业的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夫妻,在国外期间生育或在国外怀孕后在本市生育的第二个子女,可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随父母报入本市常住户口。
第三十条 留学人员在本市的工作报酬,可根据其所任职务和本人的贡献情况,由聘用单位与本人协商后从优确定。
第三十一条 留学人员在本市工作期间的住房,由聘用单位与本人协商解决。可由聘用单位以合约形式提供住房,也可按住房货币化的原则,由个人租用或购买住房。
第三十二条 留学人员回国设立的外资、合资、合作企业取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在上海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人民币收入,可到外汇指定银行按有关规定办理购付汇手续。
第三十三条 留学人员到上海工作因科研、教学急需,需从境外进口科教用品等,由所在单位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如需对外支付进口货款,可凭进口合同、发票、进口付汇报关单等材料,到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第三十四条 境外来上海工作或定居的留学人员可凭市人事局出具的证明,申请进口工作、生活的自用物品,除国家规定列名征税的外,由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第三十五条 在国家和本市允许和鼓励投资的行业范围内,留学人员可利用技术专利、科技成果来上海作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也可自办企业或与本市企业合作、合资,还可用个人或境外注册公司的名义来上海投资。留学人员企业注册资金,可执行注册同类企业的最低限额标准。
第三十六条 本市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酌情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留学人员本人开辟渠道引进境外项目的,受益单位可给予一定比例的报酬。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的若干规定》(沪府发[1992]23号)、《上海市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若干规定》(沪府发[1997]14号)同时废止。

以上就是手快留学网为大家带来的出国留学生如何办理居住证 申办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和来京落户须知,希望能帮助到大家,了解更多相关信息,敬请关注手快留学网。
与“出国留学生如何办理居住证 申办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和来京落户须知”相关推荐